天津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天津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规定》,为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教务处办理。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我校举办的,经教育部批准,通过成人高考录取(以下简称“成人教育”)以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高自考”)的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应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

1.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纪和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在学期间公共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职业能力拓展课成绩须达到合格及以上;并取得该专业本科毕业证书;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及以上;

4.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主干课程”考试,且各科成绩合格。

(二)高自考本科毕业生:

1.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纪和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考核通过专业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且各门笔试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其他来源课程成绩不予认定);外省市转入本市或跨专业转考的自考生,至少要在本市或本专业参加6门专业课程笔试考核,且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并取得当次该专业本科毕业证书;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及以上。该毕业论文(设计)必须是高自考毕业证书相应专业的毕业论文(设计),且须毕业时间前五年内在我校完成。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达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者;

2.学习期间,受到学校或单位记过(含)以上处分者;

3.学习期间,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或考试过程有作弊行为者,或毕业论文(设计)有严重违反学术诚信行为者;

4.已获得同一学科学位者;

5.成人教育毕业生在学期间缺勤超过成人教育学生管理规定者;有过留、降级记录者;结业证换毕业证者;
    6.
由于其他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学位授予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凡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两个月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未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学位申请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不再另行受理;

2.各学院将提出申请学生的相关材料(包括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本科教学计划、课程考试成绩、教学实验完成情况、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毕业证书复印件等)核实汇总后提交继续教育学院;

3.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初审,将初审符合推荐条件的成人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附相应的档案材料,提交学校教务处;

4.教务处进行复审,对复审材料合格的学士学位成人教育毕业生申请者统一组织“主干课程”考试;

5.教务处将复审合格的学士学位申请者的相关材料,以及“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的学士学位成人教育毕业生申请者的名单反馈给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6.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评定;

7.教务处将通过审查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情况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8.准予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不再补授学位。

第八条 在学位申请与办理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出,对相关责任人应予以处理,并取消相关人员的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已颁发的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九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师大政发[2020]12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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