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生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免考部分课程。
第三条 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共基础课为:公共政治课的哲学、政治经济学、中国革命史(专业调整后的课程设置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毛泽东思想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及高等数学、大学语文、公共外语、普通物理、计算机应用基础。
第五条 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的应考者,按不同报考对象做如下免考规定: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可免考本科(段)设置的全部公共政治课;亦可免考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知识内容相同且学分不低于自学考试要求的课程。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可免考本科(段)设置的全部公共政治课;亦可免考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知识内容相同且学分不低于自学考试现行专业要求的课程。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知识内容相同且不低于自学考试要求的公共政治课。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知识内容相同的公共政治课。
第六条 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应考者,按不同报考对象做如下免考的规定:
1、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可免考专科(段)设置的全部公共政治课;亦可免考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知识内容相同且学分不低于自学考试要求的课程。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及专科毕业生可免考专科(段)设置的全部公共政治课;亦可免考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知识内容相同且学分不低于自学考试现行专业要求的课程。
第七条 凡取得自学考试财经类各专业政治经济学课程成绩合格者,可以免考本科(段)公共政治课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课程。
第八条 除第五条和第六条外,各类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下列专业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及获得国家承认的有关证书者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
1、数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的高等数学。
2、外语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的公共外语。
3、获得大学公共外语考试三级以上(含三级)证书者可免考自学考试专科公共外语课程。
4、获得大学公共外语考试四级以上(含四级)证书者可免考自学考试本科(段)公共外语课程。
5、获得PETS-2和PETS-3笔试部分考试合格成绩的应考者,可分别申请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和本科课程计划中设置的公共英语课程。
6、物理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的普通物理。
7、汉语言文学、文秘、新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的大学语文。
8、政治经济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公共政治课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含财经类政治经济学)。
9、哲学专业和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全部公共政治课。
10、计算机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计算机应用基础》(0018)或《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0051)课程(包括理论考核和上机考核两部分)。
11、凡获得NCRE一级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计算机应用基础》(0018)或《计算机应用技术》(2316)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上机考试两部分)。
12、凡获得NCRE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高级语言程序设计》(0342)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两部分)。
13、凡获得NCRE三级PC技术(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2319)和《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2277)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两部分)。
第九条 报考自学考试同学历层次第二专业的应考者,其原考试已通过的课程与新报专业课程名称相同、知识内容相同且学分不低于现行专业要求的,可予以免考。
第十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三年以上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考试,可免考在校期间学过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两年以上的专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考试,可免考在校期间学过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全日制普通高校补考课成绩不在相关之内。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免考:
1、各类高等学校设置的考查课不在免考之列。
2、成人高等学校的肄业生、退学生不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之列。
3、按照规定合格课程有效期超过八年的某些课程成绩作废,也不能做为免考相互顶替课程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课程免考的程序:
1、考生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考籍即可按规定申请相应课程的免考。
2、申请免考的应考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所报名的招考办填写《黑龙江省自学考试免考与本科报考资格审查填涂卡》相应免考信息,并提交正本证明材料(包括:毕业证书、由考生原毕业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包括课程名称、学分或学时、考试成绩的成绩证明)。
3、市(行署)招考办依据《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对考生申请免考的课程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初审合格的《黑龙江省自学考试免考与本科资格审查填涂卡》的免考审查人处签字。
4、市(行署)招考办提供《黑龙江省自学考试免考与本科资格审查填涂卡》和相关正本证明材料送省考办复审,复审合格的考生其申请的免考课程的成绩由省考办加入《考生成绩总库》并长期保存。
5、考生在每次自学考试报名期间向所受理报名的招考办申请办理课程免考事宜。
第十三条 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的应考者,一经查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课程免考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