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报考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北京自考”),均可按本规定免考相应课程。

(一)凡持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参加北京自考各专科专业学习考试的,可以免考:

1. 两门公共政治课,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2. 已学过且要求相同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即“英语(专)”“计算机应用基础”“高等数学(经管类)”“高等数学(工专)”。

(二)凡持有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参加北京自考各本科专业学习考试的,可以免考:

1. 两门公共政治课,即“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2. 已学过且要求相同并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即“英语(专升本)”“线性代数(经管类)”“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高等数学(工本)”“工程数学(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三)外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北京自考(需符合北京注册报考条件),可以免考已学过、成绩合格且课程名称及课程代码相同的专业课程。课程免考后须符合“专五本四”要求,即在北京取得专科不少于五门课程合格成绩,本科不少于四门课程的合格成绩且须在北京获得论文合格成绩,方可申办毕业手续。

二、各类普通高等院校本科结业生、肄业生、退学生参加北京自考各专业专科学习考试的,可以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对于持有本科结业证书者,在参加北京自考本科专业学习时,其本科结业证书可作为前置学历,但不能免考本科课程。

三、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原所学专业名称与北京自考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相对应的,可以免考:

1. 数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线性代数(经管类)”“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等;

2. 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

3. 计算机类(电子信息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

4. 英语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英语(专)”“英语(专升本)”。

四、持有相关证书的考生,可以免考相应课程:

1. 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及以上笔试合格成绩的,可免考“英语(专)”;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合格成绩的,可免考“英语(专升本)”。

2. 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合格证书的,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或“计算机应用技术”(包含笔试和实践两部分);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合格证书的,可免考“高级语言程序设计”(包含笔试和实践两部分)。

3. 于2005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方案(试行)》实施之前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证书的,可免考“英语(专)”或“英语(专升本)”。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后,四级考试取得425分及以上成绩者可免考“英语(专)”或“英语(专升本)”。

五、北京自考各专业相关专业课程的免考规则,按照专业考试计划规定执行。

六、同一门课程(课程名称、课程代码均相同)可以在北京自考各专业、各层次中通用。

七、本规定中与主考学校学位授予规定不一致的,按主考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院颁布的自学考试各有关免考课程规定同时废止。

 

 

北京教育考试院

2024年6月13日